[案例1]
小芳与小民于1999年结婚以来,感情一直很好。但自从小民外出打工有了外遇后,对小芳就不那么关怀体贴了,而且对家庭也不尽任何义务。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小芳毅然提出与小民离婚。小民虽然同意离婚,缺提出一个无理要求:他在外面欠有近万元的债务,要小芳分担一半,并说这近万元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各半负担。小芳对小民的这一要求给予拒绝。小芳平时在家省吃俭用,尽管生活不富有,但也不会有这么多的欠款。她认为这近万元的债务是小民在外面挥霍浪费造成的,这笔钱不应由自己偿还。据此,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小民的请求,决定由其承担。
小芳该不该负担小民所说的这笔欠款?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法院按照这一规定,要调解他们离婚时,首先对债务的性质予以确定。经过法院调查发现,这笔钱确如小芳所说,是由于小民在外面挥霍欠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法院驳回了小民的请求,决定由他一人负担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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