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张老太现年70岁,早年丧夫,一个人将3个个儿子拉扯大,并分别帮他们娶妻生子,15年前,张老太再婚,共同生活10年后,后夫病故。张老太因年老身体不好生活困难又回到原处,并请求3个儿子分担其生活费。在勉强给付了18个月后,3个儿子先后终止了赡养义务,并经常对母亲谩骂有时还将老人赶出家门,导致老人有病无钱医,有房无处住,流离失所。老人在律师的法律援助下,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责任。最后,老太胜诉,法院判决:3个儿子对自己虐待、遗弃母亲的行为具结悔过;母亲生病医治所负债务由3个儿子分担;3人平均分担母亲今后的生活费用并扶助母亲的生活。

   从案件可发看出,婚姻家庭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如果子女对父母进行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则构成虐待。如果子女对父母拒绝赡养义务则构成遗弃。虐待和遗弃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幸的是,案例中的3个儿子对母亲的虐待、遗弃行为尚未造成意外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故法院主要还是从民事制裁的角度,作出了上述判决。否则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法律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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