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试行)

 

苏办发20031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掌握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的报告内容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情况,以及对违反《规定》、《实施办法》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的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报告内容

    ()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按规定实施追究的情况。

()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况。

()按规定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报告内容

    ()协助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和考核的情况。

    ()针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和解决的情况。

    ()参加分管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问题的情况。

    ()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以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正职的报告,报上一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报告,报同级党委、纪委。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在当年年底前上报。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应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六条  不按本制度报告或者如实报告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政府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执行情况,并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苏办发2003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三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

()贯彻、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应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上级对下级的检查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检查考核工作应由党政领导同志带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

    ()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

    ()组织个别访谈、座谈和明察暗访;

    ()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进行综合评定;

()采取适当方式,与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交换意见;

    ()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对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得票率达到90%为“好”的等次;在7089%之间为“较好”等次;在5069%之间为“一般”等次;不足50%为“差”等次。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检查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抄送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归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检查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人员和检查考核组负责人应在检查考核材料上签名,对检查考核材料和检查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犯检查考核纪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检查考核测评标准

 

 

 

 

 

 

 

 

 

 

 

 

省委、省政府

 

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苏发[20033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三)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对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作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

()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其他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所管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自身存在问题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

(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六)其它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差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经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由于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子、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担任党政双重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领导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查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请任免机关研究决定;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 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 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